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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责任追究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16    点击数: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指的是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未能坚持党员标准、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党总支、分党委及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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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未能及时指派专人(一般为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和兼职组织员)与申请人谈话,或谈话人谈话后未及时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的;
2
、对未经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即把积极分子列为拟发展对象的;
3
、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综合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或未按规定程序做好民主测评而予以审议通过的;
4
、把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接收入党的;
5
、将上级规定的不能发展的对象审批入党的;
6
、故意篡改档案材料,或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归档造成损失的;
7
、同一名发展对象的材料,党委组织部门二次预审未通过的;
8
、 对不同发展对象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未通过党委组织部门预审的。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党支部及责任人进行批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1
、将上级规定不能发展的对象发展入党的;
    2
、将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直至发展入党、或未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直到发展入党的;
    3
、未能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培训的;
    4
、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
、未能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或未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6
、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考察记录的;
    7
、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或转正的;
    8
、未按规定对拟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民主测评的,或将民主测评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或将预备党员转正的;
    9
、在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半数,或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
    10
、组织部预审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未能再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未能在召开支部大会后及时将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材料上报组织部的;
    11
、未能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且未填考察意见的;
    12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拒不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13
、未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4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党支部未及时转递有关材料的。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进行批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1
、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
、未能按要求在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的;
    3
、未能尽到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4
、未能尽到预审职责,把关不严,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发展对象予以通过的。
   

第五条 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学院党委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艺术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实行。

吉林艺术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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