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和十六大通过的《党章》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吉林艺术学院党校是在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前沿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全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结合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项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院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实施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院党的工作大局和全院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配备一至两名兼职副校长。
第七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院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上会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院党委负责同志定期到党校讲课,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班为主。党校制定课程规划,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根据课程规划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由党校办公室备案。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二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及学生中提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被确定为积极分子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党校要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院党委和行政领导要给予大力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这支队伍要以校内兼职为主,综合考察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五条 校内教师应聘党校教师后,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并按教学津贴规定给予报酬。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几种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学院根据院内财务情况,对党校的经费投入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党校应有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0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