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组织员工作条例
组织员制度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在发展新党员工作中形成的一项重要组织制度,是加强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组织员是同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对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负有指导责任。
一、组织员的设置
上级规定,专兼职组织员一律设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员要对同级党组织负责,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管理。
根据我院情况,学院党委设专职组织员,各单位党总支(分党委,以下同)设兼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由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由学院党委任命,报上级党委备案;兼职组织员可按组织员条件,一般由从事党务工作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由各党总支选配,报学院党委审核备案。
二、组织员条件
(一)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党性强,作风正,熟悉党的基本知识,能够独立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三)党龄一般在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
三、组织员的基本任务
(一)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指导基层党组织制定发展党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规划。
(二)经常深入实际,检查指导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对发展党员工作存在的全局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对党的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
(四)负责对拟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谈话工作,认真把好发展党员质量关。
(五)指导和帮助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六)对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组织生活有检查、指导责任。
(七)做好党内统计、党籍管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和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四、组织员的纪律
(一)严格按照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发展党员,不准随意降低党员标准和任意变通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
(二)坚持党性原则,不徇私情,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三)工作要认真细致,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
(四)严守党的秘密,不得向发展对象泄露需要保密的事项。
五、组织员的培训
组织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发展党员的质量,有计划地搞好组织员培训十分必要。
(一)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管理工作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做好组织员工作的能力。
(二)培训方式。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和学院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院内培训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研讨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可以通过典型事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可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等。
(三)培训时间。院内组织员培训一年一次。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