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吉公办字〔2012〕2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文件规定,我院以下人员均属因私出国(境)必须登记备案的对象(即“登记备案人员”):
(一)在职的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含虚职);
(二)享受副厅级及其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文件规定,我院登记备案人员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须由党委组织部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时,应按吉林省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时,未办理过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办理过因私出国(境)证件但已过期需重新领取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
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且未过期的,再次因私出国(境)时,应从党委组织部主页下载《吉林艺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1、填写《审批表》相关内容,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
2、持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向相关院领导报告并签批意见。其中,党务干部向党委书记报告;行政干部向院长报告。
处级干部随本单位组织的团体因私出国(境)活动须附学院审批手续;
3、持学院领导签批意见后的《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或领取证件手续。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人员必须在入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证件缴交党委组织部。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或被盗的,登记备案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证件予以作废。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报告登记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件、擅自滞留国(境)外的、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做好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更新,因私出国(境)证件持有、变更和缴交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在职处级干部(含虚职)因私出国(境)一年内累计超过半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涉及人事、劳资方面的问题,由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建立电子文档、登记簿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记表和证件,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和上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吉林艺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吉林艺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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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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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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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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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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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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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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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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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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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办)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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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私出国护照 □ 因私往来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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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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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 ,申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往 国家(地区) ,为期 天,请批准。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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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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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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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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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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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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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 同志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私出国(境)。
(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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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领取了证件号为 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本人承诺:因私出国(境)返回后10日内将证件缴交组织部。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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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