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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分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23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分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分院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分院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分院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分院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分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会议根据议题由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分院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与会议有关的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议事内容由书记、院长分别主持。

由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落实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

(三)研究德育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

(四)研究学生的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纪律处分以及师生党内的奖惩等事项。

(五)研究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系室主任)、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六)研究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的工作。

(七)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

(八)研究重大疫情、灾情的防范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研究本单位人才政策的落实、协调服务、力量整合、制度保障、环境营造等工作。

(十)研究落实学院党委布置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一)书记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由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落实学院行政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制定涉及本单位发展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研究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招生计划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五)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内设机构、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晋职晋级、国内外进修、选派出国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六)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通报年度经费支出情况。

(七)研究大额经费使用、物资设备采购等工作。

(八)研究创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九)研究防火防盗安全隐患的处理及教师工作学习环境的改善等工作。

(十)研究落实学院行政布置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一)院长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研究确定,其他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讨论的议题,并事先与院长和书记沟通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和书记要事先形成初步意见。会议议题一经审定,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及早做好准备。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避免重大问题决策失误。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分析和说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下次会议再做决定。如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各分院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涉及学院全局、对学院产生社会影响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人要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与本人有(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该与会者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凡属公示、公开的,应及时以不同形式和相关要求向本院师生员工公示、公开;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以及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执行、督办与检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必须按分工明确负责人和责任落实部门,负责人要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  每年纪检、组织部门联合对分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执行不力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分院、公共基础部、图书馆,其它正处级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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