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对分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先进行政治审核,把好政治关。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
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分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分院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分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
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分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分院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分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分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分院党总支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分院党总支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分院办公室,分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分院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分院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分院党总支会汇报,分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分院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分院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分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分院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分院办公室负责分院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各分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基础部、图书馆等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艺术学院分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