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艺术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
《吉林艺术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已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5年7月4日
吉林艺术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的行为,调动处级领导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兼任职务行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行为可不再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院支持其兼任与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
第四条 学院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严格把握,必要时征求学院相关部门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数量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控制把握,原则上兼职数量不超过5个,且不得取酬;处级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次及时间按兼职单位有关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如拟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任一般不得超过2届;所兼任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认真履行程序,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申请社会团体兼职,申请人需提供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的邀请函、章程;申请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的兼职,申请人需提供加盖该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经分析研判后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未经审批不得兼职。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遵纪守法,兼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风险和法律责任由其兼职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对因兼职影响履行本职工作的,责令其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对违反规定兼职或在兼职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兼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就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等情况,作为干部请示汇报的重要内容,在年终个人述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违规兼职、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遇政策、规定调整,出现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情况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艺术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附件
吉林艺术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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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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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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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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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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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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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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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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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兼职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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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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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职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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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承 诺 |
本人承诺不在兼职单位(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报酬,不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 党委 意见 |
经学院 年 月 日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该同志兼职。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