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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0    点击数:

吉林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

(暂行)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吉林省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组通字〔2021〕1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结合学院实际,具体规定如下:

一、登记备案

(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学院对下列因私出国(境)人员实行登记备案:

1.在职中层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涉财、涉密等有关工作人员。

3.离(退)休的厅级干部。

(二)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配备和人员调整情况,及时向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二、严格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

(一)审批原则

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请假手续,严格审核出国(境)事由,严禁工作时间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购物,严禁短期内多次因私出国(境)。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需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获准出国(境)的涉密人员在出行前,须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提醒。

2.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时,应按吉林省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在职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其他登记备案人员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因私出国(境)一般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或周末等非工作日,停留期限不得超过相应假期的起止时间(出入境当日均计入在外停留天数)。非法定假日等工作日一般不予批准出国(境)。如遇极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党委组织部,并向分管院领导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经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

4.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特殊原因(天气变化导致航班时间更改等),本人应按原报批渠道提交书面申请。如已在国(境)外,应按审批权限及时向分管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并于回国后向党委组织部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批准其出国(境)。

(二)审批程序

1.符合因私出国(境)要求的人员,填写《吉林艺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此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分别按工作要求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申请人持相关部门及学院领导签批意见后的《审批表》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登记、备案或领取证件手续。
   4.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各项费用均自理。

三、严格证件管理

1.严禁登记备案人员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因私出国(境)回国(入境)后10日内,须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院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如因事未能出国(境)的,应在批准出国(境)之日起5日内交回;新申领、换(补)发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取得证件后10日内交学院党委组织部登记统一管理;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在正式宣布任职后的10日内应将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院党委组织部保管;如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不能按时交回的,干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学院党委组织部,本人按有关程序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3.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或被盗的,登记备案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证件予以作废。

四、严格管理监督

1.学院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规定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相关审核工作。

2.登记备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后,按规定时限立即交回学院党委组织部保管,对于未按规定执行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在职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私出国(境)一年内累计超过半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4.属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实、完整、准确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等内容。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5.学院党委组织部应建立电子文档、登记簿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登记表和证件,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和上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6.对登记备案人员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更改出国(境)路线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印发的《吉林艺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吉林艺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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