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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二级分院系(教研室)主任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二级分院系(教研室)〔以下简称系(室)〕主任队伍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设二级分院系(室)主任选拔任用和管理。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基础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系(室)主任选拔任用和管理,应适应服务性、专业性等特点,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激发工作活力,推动事业发展。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 各分院党总支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系(室)、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系(室)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设置原则上对应本分院所设专业,一个专业一个系,根据学生规模,可以多个专业合并为一个系;

(二)分院只有一个专业的,或专业培养方向差异化较大的,可以按照培养方向设置系;

(三)教研室设置应对应课程体系,公共专业理论课可单独设置基础理论教研室;

(四)系(室)设置应当从严把握设置条件和数量,避免功能交叉和机构冗余;

(五)系(室)设置和变更应由党总支会议把关,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原则上各系(室)设主任1名,特殊需要的可

增设系(室)副主任1名。

第七条 系(室)主任在分院领导下,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院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创作、艺术展演、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负责组织起草和执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三)积极参与分院教学科研一体化队伍建设,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时提报紧缺人岗信息,科学规划本系(室)师资队伍;

(四)根据分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系(室)年度工作计划,年未进行工作总结;

(五)合理安排本(系)教师的教学任务,制定学期授课计划,检查备课情况,随时了解课堂教学情况,组织教师听课,帮助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六)分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系(室)主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师德师风好。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治学严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群众信任;

)专业能力强。熟悉教育教学、科研创作、艺术展演、学科专业等有关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管理能力

责任意识强。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大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坚持守正创新,勇于担当作为。

第九条 系(室)主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

(二)组织人事关系在本分院;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四)身体健康。

第十条 特别优秀的,或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省委重要任务、党委重要工作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应当从严把握,并需经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同意。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十一条 沟通酝酿。各分院根据专业和工作需要充分沟通酝酿初步形成系(室)主任人选,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由各分院党总支主持召开系(室)教职工会议(也可扩大范围),进行会议推荐,系(室)人数较少的可以进行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与酝酿人选不一致的,需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系(室)主任推荐人选由党总支会议审议把关,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院长聘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分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分院院长正式聘任,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五章 激励保障和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系(室)主任作为学院处级业务干部的后备力量,纳入学院党委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系(室)主任由各分院管理,每年未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述职、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方式,考核结果由各分院党总支会议审议把关,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退    

第十七条 系(室)主任原则上每届聘期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再聘任:

  1. 聘期不满三年的,或者任期时间较长的;

  2.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3. 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或者受到责任追究的;

  4.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半年以上的;

  5.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第十八条 系(室)主任不再聘任或者辞职的,由各分院党总支研究并上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院长解除聘任。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7. 2025年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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