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14日)、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4〕39号)和《吉林艺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八)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条 中层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的范围仅限于现职在管理岗位的专职管理干部。
第三条 中层非领导职务岗位设置为副调研员(六级职员)和调研员(五级职员)。
第四条 中层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实际工作中创造业绩。
(三)爱岗敬业,积极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监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调研员(六级职员)的,应在正科级岗位(七级职员)工作四年以上。
(二)提任调研员(五级职员)的,应当在中层副职或副调研员岗位(六级职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中层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吉林艺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常委会讨论决定、公示、办理任职手续等工作环节。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层领导干部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需履行上述工作程序,经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直接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对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其待遇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提任为同级或上一级中层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届时免去其原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